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86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原系同事,在宝安区**街道***大街**电子有限公司上班。2020年9月29日,曹某某与李某某在上班期间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当日20时许,在曹某某走路回宿舍的路上,李某某追上并用拳头打了曹某某后背一拳,后用双手搂抱住曹某某。曹某某趁李某某与他人说话之际挣脱开,而后跑回位于该公司宿舍楼**栋***的宿舍拿出一把尖刀,朝追赶上来的李某某砍去,李某某受伤(经鉴定,左肱骨中段骨皮质砍痕,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左上肢缝合创累计长18.0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29日21时许,侦查机关在**街道**电子厂*栋***室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11月7日出具谅解书对曹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1把;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微伤、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敬杨
检察官助理 钟佳琳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涉案工具现暂扣于宝安分局新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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