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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曹某甲系堂兄弟关系,近年来,两家人因道路通行问题一直有矛盾,经乡、村干部多次调解仍未得以化解。2019年7月27日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其妻黄某某前往自家耕地耕种,途径曹某甲家的一块草料地时,再次与曹某甲、慕某某夫妇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木把圆头铁锹连续击打曹某甲,致曹某甲头皮裂伤、左手食指肌腱损伤、面部挫伤。2019年10月24日,经甘肃省环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曹某甲头皮裂创属轻伤二级,左手指、左前臂损伤均属轻微伤。

另查明,曹某某、黄某某、慕某某也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把圆头铁锹1把;2.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伤情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慕某某、黄某某、曹某乙、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江龙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529

                              

附件:1.被告人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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