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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 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6********,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中专文化,个体,住山东省高密市**大道**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月10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20年2月10日高密市公安局以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23时许,在梧桐广场好乐迪C33房间内,被告人曹某某因琐事持酒瓶子,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刘某某打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鼻部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头部伤情之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政

二o二o年三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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