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案二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5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其弟曹某甲两家因土地纠纷问题在某某镇某某村路上发生争执并抓扯,后被劝阻各自回家。一个小时后曹某某及其家人来到曹某甲家理论,随即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在地上捡起一把小刀将其弟媳被害人王某某腹部杀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人身检查笔录;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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