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曹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5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乡**村**号,住该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均系应县**乡**村村民。2020年6月2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因宅基地纠纷与被害人王某某、曹某乙夫妇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摔倒在地,导致被害人王某某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赵志军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甲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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