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328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住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是一同打工的工友,2019年11月27日晚19时许,杨某甲到曹某某在本市七星区**尾**号一楼的住处聊天,当聊到老板拖欠他们工钱的事时,二人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曹某某喊要打架出去打,两人拉扯着出了房间,曹某某将杨某甲摔在地上,压着杨某甲,压了一阵后,两人拉扯着站起来,又相互推搡,杨某甲将曹某某推到在地,同时曹某某也将杨某甲摔在地上,翻身压住杨某甲,两人继续扭打,杨某甲在扭打中站起来,但随即又被曹某某摔在地上并压住,在曹某某女友侯某某的劝阻下,曹某某松开了杨某甲,杨某甲起来后又去拉扯曹某某,被曹某某一把推到在地,杨某甲起来后又去拉扯曹某某,拳打曹某某,曹某某又将杨某甲摔倒在地,杨某甲爬起来后仍继续与曹某某缠斗,曹某某又将杨某甲摔倒在地,杨某甲倒地后不起,曹某某见状,便联系杨某甲家属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杨某甲送往医院就医。杨某甲头部受伤,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所受伤情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病情简介、住院通知单、情况说明;2、证人龙某某、杨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桂林市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当场检查笔录、辨认犯罪地点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王湛捷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举证质证提纲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光碟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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