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4〕798号
被告人曹某某,又名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邳州市**街道**小区。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害人姚某某,男,37岁,住邳州市**镇**村。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3日17时许,在邳州市**镇**村,姚某某在被告人曹某某经营的鱼塘钓鱼时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曹某某将姚某某的腰部打伤。经鉴定,曹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碾庄派出所案,在侦查阶段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吕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4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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