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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16年2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大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18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其母亲郑某某在深州市**镇**村郑某某的院里与其妻刘某甲、刘某甲之姐刘某乙发生撕打,撕打中,被告人曹某某持木棍将刘某乙头面部打伤,经鉴定:刘某乙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电子视频;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满毅兵

2020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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