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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号**栋**单元**号,捕前住户籍地。2019年7月11日,因交通事故逃逸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经营的石家庄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胜利服装厂二楼铜雀台音乐茶楼,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在曹某某将刘某某拖拽出茶楼过程中致刘某某肋骨骨折,头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曹某某对刘某某进行了赔偿。

2019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其经营的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大经街西南角茗缘KTV内,因欠钱纠纷,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产生肢体冲突,曹某某将张某某面部、右侧肋骨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后,被告人曹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靖某某、韩某某、于某某的证言,欠条,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书,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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