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33岁,身份证号码412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确山县**镇**村**组。因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3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曹某某因琐事与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曹某某用砖头将刘某某鼻子夯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住院病历、调解协议、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2、法医鉴定等;
3、证人刘某甲、卢某某、 刘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检察员:王 瑞
2014 年7 月29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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