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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4〕27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33岁,身份证号码412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确山县**镇**村**组。因危险驾驶罪,2014年4月3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8日下午15时左右,曹某某因琐事与刘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曹某某用砖头将刘某某鼻子夯伤。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住院病历、调解协议、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2、法医鉴定等;

3、证人刘某甲、卢某某、 刘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检察员:王   瑞

  2014 年7 月29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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