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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曹**,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0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办事处****号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9年12月31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30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聚众斗殴罪2016年9月28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上23点左右,被告人曹**在泌阳县北二环人民公园李**经营的“假日烤场”,与受害人孟*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曹**因琐事与孟玺发生纠纷,后曹**用烤烧烤的铁钎子将孟*胸腹部扎伤。经鉴定:孟*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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