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故意伤害)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路**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里第一幼儿园保安室内,因琐事与同事孙某某发生纠纷,后曹某某用右拳将孙某某右眼打伤,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问题未解决。曹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诊断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民警执法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广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石景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