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6日,被害人汤某某挂靠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淳安县**乡**村农居点的房建工程。鲍某某(另案处理)为强揽该项目,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并言语威胁、恐吓,致使该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同时,鲍某某通过向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曹某某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下同)、超市卡1万元等方式进行拉拢腐蚀,让其出面对被害人汤某某施压索要该工程或支付鲍某某补偿费用30万元。后被告人曹某某多次找被害人汤某某,要求其退出工程或支付鲍某某补偿费用。被害人汤某某为确保该工程顺利进行,被迫同意支付给鲍某某15万元,并将该款通过被告人曹某某转交给王某甲,后由王某甲转给鲍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已退缴赃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材料清单、**乡**村农居点工程相关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劣迹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孙某某、方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同案犯鲍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票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协助他人采用威胁、要挟方式,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童冬凤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原住处(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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