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宜都市**镇**村**组经营**厂期间,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直接排至厂区外回水池内,后其又通过暗管,将污水排至工厂后山堰塘内。2019年4月8日,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取样污水检测,从中检测出二噁英类有毒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武汉华测检测技术公司检测报告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袁道林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469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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