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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污染环境)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花园**栋**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许志劲,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曹某某在东莞市**镇**工业区**路**号租赁空地搭建简易棚房,经营一间无证照五金电镀厂。在没有经过环保部门审批,也没有设置防治污染设施的情况下,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9月份在该五金电镀厂进行电镀,并将废水直接排放到明渠,最终流进东引运河(划定功能为工用农用,水质目标为4类),共收取货款约3万元,排放废水约50吨。2019年10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发现该五金电镀厂,经检测,该五金电镀厂排放的废水中,总铬超标162倍,六价铬超标489倍,镍超标687倍,铜超标26.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7.32倍,总氮超标4.05倍,氰化物超标209倍。公安机关接报,于2019年10月11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执法人员取样检测录像、微信通讯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适强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两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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