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村**组**号,现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城**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6月0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6月17日批准,于同年6月18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31日00时08分,被害人马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在英德市沙口镇蕉园村右屋高坡路口路段,与被告人曹某某驾驶的豫B8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B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曹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检验鉴定:马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调查后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被抓获后,不承认其行为属于逃逸,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5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