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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冠县****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冠县**镇**村**号,住冠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4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6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莘县**酒店**房间饮酒后将房间内的电视、茶水桌等物品砸坏,后更换到**房间。11月25日6时许,曹某某为发泄情绪,将**房间的电视、被子、枕头、茶水桌玻璃面、抽屉等物品通过房间窗户扔到楼下莘县**局办公楼玻璃平台上,致平台六块玻璃被损毁并致停放在莘县**局办公楼门口的三辆轿车被损坏。经查,该院落未封闭。经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8313元。经鉴定,案发时曹某某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高空抛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浩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冠县**镇**村,联系方式1396352****。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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