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村**街**号,群众。2020年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骊威牌小型轿车沿邱柳线在丰南区驾驶路途中,因驾驶不规范,在超过王某某驾驶的轿车时影响王某某的正常行驶,两车相继行驶一段时间后,张某某教唆王某某驾驶车辆故意撞上曹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丰南区公安交警大队提取曹某某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为:87.54mg/100ml,系醉酒。2019年12月18日丰南区公安局对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罚款贰佰元,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罚款壹佰元。

肇事后被告人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

5、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及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春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