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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4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住**街道******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又因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3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L*****号小型轿车,沿着本区**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东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谢杰

                                               检察官助理 王艺璇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起诉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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