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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6********,汉族,职高文化,个体户,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酒后驾驶浙B*****号黑色本田轿车从颍上县人民医院门前大排档出发行驶至黄桥镇金帝豪KTV门口时,与许某某驾驶的皖K*****的白色轿车发生相撞,黄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曹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4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田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守跃
检察官助理:张凌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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