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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曹**,曾用名曹**,男,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户籍地肇庆市高要区****村委**队,住************201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29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曹**通过“08欢乐国际”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成为该赌博网站代理后,先后发展叶**、梁**、岑**等人为下线赌博会员接受投注,在“08欢乐国际”赌博网站以投注足球博彩等方式进行赌博,从赌资中获取“返水”非法营利,累计赌资交收共26146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子力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曹**现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共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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