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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号。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8年3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赶至富平县老庙镇南昌村四组,趁被害人张某甲家中无人,墙翻进入后,盗窃现金1500余元。

2.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赶至富平县老庙镇笃祜村一组,趁被害人伍某某家中无人,翻墙进入后,盗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信用卡13张。后曹某某在老庙镇邮政银行ATM取款机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取现11600元;后分别在蒲城县家福乐超市用盗窃来的信用卡购物消费120.40元和68.60元;将盗窃来的金项链和金戒指在蒲城县文汇苑商城老凤祥金店置换价值1840元的金戒指一枚、现金1421元,又在该金店购买价值207元的银挂坠一个。经富平县价格认定中心富价认【2020】2号认定书认定,被盗金项链和金戒指价格为3688元。

3、2019年12月中旬一天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赶至富平县到贤镇石灰道村一组,趁被害人宋某某家中无人,翻墙进入后,盗窃现金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宋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艳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5册,补查材料2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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