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在红安县、麻城市、新洲区仓埠镇、广水市太平镇、孝感市孝昌县陡山镇、山东省泰安市等地,通过事先驾车踩点确定挖掘机位置,事后前往作案目标地,携带挖掘机钥匙、扳手、螺丝刀等工具,盗窃挖机显示器共计二十台。经红安县改革和发展局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显示器价值合计人民币1877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张某甲、郭某甲在山东泰安市泰安风景区南门附近夏张镇公路旁的两台价值共计37412元的卡特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2.2020年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广水市太平镇在建高速“王太”线连接施工工地处的一台价值12975元的卡特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3.2020年1月10 日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黄某某停放在红安县华河镇新庙村路口的一台价值3244元的卡特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4.2020年1月10日左右,杯盖人曹某某将受害人汪某某停放在红安县团山村路段路边的一台价值7136元的卡特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5.2020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刘某甲停放在红安县七里坪镇第二幼儿园门口工地上的一台价值3244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6.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胡某某停放在红安县高桥镇董家田处的一台价值9160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7.2020年3月20日左右,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耿某某停放在红安县高桥镇庙咀湾路段的一台价值8334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8.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程某甲停放在红安县永佳河镇崔家边村程家岔路段的一台价值9932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9.2020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郭某乙停放在红安县发展大道郭受九加气站山坡上的一台价值8650元的卡特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10.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陈某甲、刘某乙停放在麻城市孝感乡大桥头工地上的一台价值9775元的三一牌挖掘机、一台价值8650元的卡特牌牌挖掘机的显示器盗走。同日又将受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麻城市孝感乡大桥东侧麻城党校工地上一台价值9569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11.2020年3月底至四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熊某甲停放在红安县永河加油站对面上坡上的一台价值7725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12.2020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谢某某停放在麻城市106国道董家榜路段工地上的两台价值17461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13.2020年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张某乙停放在孝昌县在修建107国道旁边工地上的一台价值7725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14.2020年4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熊某乙停放在红安县七里坪镇檀树岗夏启河湾河边的一台价值8829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15.2020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将受害人杜某某、丁某某停放在新洲区仓埠镇230国道新建公路上的两台价值共计17895元的三一牌挖掘机显示器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挖掘机显示器、手机、摩托车、螺纹刀、活动扳手等物证;2.户籍资料、违法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快递单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郭某丙、郭某乙、程某乙、熊某甲、张某乙、杜某某、丁某某、陈某甲、王某某、刘某乙、谢某某、周某某、耿某某、熊某乙、刘某甲、黄某某、胡某某、汪某某的陈述;5. 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助理检察官:李莹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玖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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