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2198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焦作市山阳区**中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30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1月1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曹某某伪造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号**号楼**单元**楼**的编号:0801094***的房屋所有权证一本。2015年9月份的一天,曹某某以抵押该房屋所有权证的方式从被害人孙某某处借款,孙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在焦作市山阳区**洗浴大厅向曹某某交付现金1000元,2015年9月15日在焦作市中站区**广场对面的志愿者服务亭通过支付宝向曹某某支付宝转账5800元,曹某某将其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孙某某。2015年12月,被告人曹某某向孙某某还款300余元后失去联系。经焦作市房地产交易所核实,被告人曹某某交给孙某某编号:0801094***,坐落于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号**号楼**单元**楼**的房屋所有权证非其所核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理;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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