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31号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伐林木案
2011年年初,被告人曹某某与胡某某合伙向村民王某某、赵某某承包仁化县**镇**村委会“**下”的部分山场,其中40多亩为生态公益林。因该山场一直无法办理伐区,胡某某将山场转给曹某某一人承包。2017年开始,张某某(已判刑)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纠集在一起,明知生态公益林不能私自砍伐,仍向多名村民承包山场进行滥伐林木。曹某某得知后,明知其承包的“**下”山场部分属生态公益林且无法办理采伐许可证,为使山场产生收益,仍多次联系张某某卖山。2017年7月,因张某某等人砍伐林木时越界砍伐到曹某某承包的山场林木,曹某某找张某某协商,并以总价96000元价格非法将山场提供给张某某等人滥伐林木。
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鉴定,曹某某非法提供的“**下”山场号点为生态公益林,被砍伐总面积为40.5亩,被砍伐林木总蓄积为156.93立方米。
二、伪证案
2018年2月7日,仁化县公安局对“**下”等山场被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2018年3月初,张某某(已判刑)、曾某甲(已判刑)、曾某乙(网上追逃)一起在仁化县**坪一间废弃砖厂与曹某某协商,告知**山场因滥伐林木被查,由曹某某与曾某乙签订一份虚假山林转让合同以应对公安机关侦查,从而让曾某乙一人揽下所有罪名。在侦查期间,曹某某将虚假山林转让合同提交给公安机关,并提供虚假证言,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提供山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以滥伐林木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在滥伐林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涉嫌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数罪并罚,对曹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赖仁桥
(院印)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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