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危险驾驶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曹某某2019年11月28日0时醉酒(血样酒精含量203.48mg/100ml)后在夏邑县**镇**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货车一辆(豫N****)经鉴定134055元,驾驶货车到夏邑县**镇撞倒电线杆案发被抓获,公安机关将货车退给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曹某某无前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醉酒后盗窃他人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两罪并罚;有坦白情节,初犯并退还车辆,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法院
检察员:杜百军
刘艳可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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