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熊岭路四横街一民房门口,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乙一台黑白色五羊本田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1元)。
2.2019年4月2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城路18号四川百货超市旁的一条巷子里,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蔡某某一台红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1元)。
3.2019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窜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富裕路二巷一民房门口,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郝某某一台酒红色豪爵牌男装摩托车。随后,二人继续去到富裕路二巷另一民房楼下对面的巷子里,使用相同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白色小刀牌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81元)。
4.2019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文明路一民房楼下,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管某某一台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
5.2019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福裕路二巷一民房楼下,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蔡某某的一台白色雅迪牌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蔡某某、郝某某、胡某某、管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治安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