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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98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7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9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5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熊岭路四横街一民房门口,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乙一台黑白色五羊本田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61元)。

2.2019年4月25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新城路18号四川百货超市旁的一条巷子里,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蔡某某一台红黑色五羊本田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51元)。

3.2019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窜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富裕路二巷一民房门口,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郝某某一台酒红色豪爵牌男装摩托车。随后,二人继续去到富裕路二巷另一民房楼下对面的巷子里,使用相同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台白色小刀牌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81元)。

4.2019年6月21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文明路一民房楼下,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管某某一台黑色豪爵牌女装摩托车。

5.2019年6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黄某甲(另案处理),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福裕路二巷一民房楼下,使用工具撬锁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蔡某某的一台白色雅迪牌女装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乙、蔡某某、郝某某、胡某某、管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治安监控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永胜

2019年12月6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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