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4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92********,侗族,初中文化程度,禅城区**酒店佳灵娜KTV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镇**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巷**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1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楼门口外盗窃了被害人莫某某晾在该处的两套黑色女士内衣裤、一套蓝色女士内衣裤。
2.2020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楼门口外盗窃了被害人林某某晾在该处的两套肉色女士内衣裤。同日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村**巷**号**楼门口外盗窃了被害人叶某某晾在该处的两件黑色女士内衣、两件红色女士内衣、两件肉色女士内衣、两条黑色女士短裙。
3.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曹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楼门口外盗窃了被害人吕某某晾在该处的两件肉色女士内衣、一件粉色女士内衣、一件紫色女士内衣。
2020年7月8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路佳宁娜KTV水吧台处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后在曹某某指引下到其居住地禅城区**村**大街**巷**栋**房搜出上述被盗物品,并已将被盗物品发还给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吕某某、叶某某、林某某、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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