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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路**号**栋**单元**房,现住广东省化州市**路**酒店**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8时许,由于缺少生活费,被告人曹某某窜到前工作单位**区**公司的集体宿舍**房,利用辞工时没有按规定上交的房门钥匙进入该房间,将该公司放在房间内的一套台式组装电脑偷走。事后,曹某某以660元的价格将所盗窃到的电脑卖给一不知名男子。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盗窃的电脑价值人民币219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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