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1996年12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9年1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10月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 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大铁匠巷**古玩市场古玩城*层**商铺,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店铺橱窗里的十五件玉器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太原市迎泽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81536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搜查、勘验、检查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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