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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民权县*庄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害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等人在盛世名门二期北门将被害人崔某某的三轮电动车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2272元。案发后将三轮电动车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车辆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施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二零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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