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街道**村**号。2018年11月25日因当众裸露生殖器并手淫,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街**号店内,趁被害人全某某购物之机,扒窃全某某上衣口袋内黑色小米手机一台。经湘潭市雨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7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柏玲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湘潭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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