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出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91********,汉族,中专文化,职业送外卖,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区**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摩托车途经长汀县汀州镇松涛路的贵足足浴店门口时,想进店泡脚踩背按摩。进店后见店内一楼没人,到二楼看见被害人正在按摩床上熟睡,床头放有一部手机,即心生盗窃邪念,将手机盗走。被盗小米mi9pro手机经长汀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3483元。被盗手机现已追回,归还失主。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小米mi9pro手机一部(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长汀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4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发旺
检察官助理:王晓淋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长汀县**镇**区**室,联系电话1803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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