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63********,汉族,初中毕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 年4月2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16日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侯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11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1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与航海路向北200米郑州银行门口,由张某某负责望风,由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单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GT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00元)盗走。
同年5月7日11时许,曹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地铁5号线F口东侧,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聂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860元)盗走。
同年8月6日13时许,曹某某伙同张某某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南300米“永辉超市”门口,由张某某负责望风,由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白相间色的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50元)盗走。 现上述赃物均未被追回。
2020年10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民警将曹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
(2)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查找经过;
(3)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扣押经过;
(4)被告曹某某辨认盗窃赃物照片和作案工具照片;
(5)被害人提供的涉案赃物销售票据;
(6)郑州市公安局扣押经过;
(7)领条;
(8)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工作说明;
(9)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及刑事判决书一份;
(10)年龄证明;
2.证人曹某甲证言;
3.被害人单某某、聂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供述;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志伟
陈 琦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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