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刑诉〔2021〕31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1986年3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至本市闵行区儿科医院一楼门诊大厅出口处附近,趁被害人任某甲不备,以徒手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任某乙放在上衣右边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400元的金色OPPO R11S PLUS手机一部。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证人朱某某处依法调取了涉案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曹某某作案时穿着的鞋子、裤子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手机被窃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手机的处理情况。
3. 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的价值。
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前科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曹某某的到案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相关监控录像的调取情况;公安机关调取的身份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曹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相关监控录像及监控截图、公安机关出具《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曹某某实施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予以如实供认。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丙会
检察官助理: 叶铭敏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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