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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3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小组**,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8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金色交响水韵**栋**单元**室收旧家具过程中将被害人陈某某于卧室内的一块银色天梭牌手表盗走,被害人察觉后追问被告人曹某某并当场在其黑色腰包内找到被盗手表。后被害人报警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经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2815元。追回被盗手表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表;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5、现场指认笔录、扣押发还文书;6、价格鉴定意见。 

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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