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90********,傈僳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14年9月26日曹某某因犯强奸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7日曹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窜至龙陵县人民医院**床,趁被害人郑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摆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白色书包盗走,然后将书包内的60元现金盗走,并将书包丢弃在二楼开水间内。
2、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窜至龙陵县人民医院门卫室内,趁保安徐某某等人不在之机,将**保安公司摆放在门卫室内的一部深蓝色柯达牌对讲机盗走,后归还。经鉴定,该对讲机价值人民币146.00元。
3、2019年7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龙陵县**镇**社区**店,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在店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店内门后面的一个钱包盗走,然后将钱包内装有的100元现金盗走,并将钱包丢弃在**农贸市场边。
4、2019年7月份的一天17时,被告人曹某某窜至龙陵县**镇**社区**店,趁被害人钟某某不在之机,将被害人摆放在烟柜内的200元现金盗走。
5、2019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龙陵县**镇**城**美容美发店,趁被害人番某某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摆放在店内衣帽架黑色单肩包内的400元现金盗走。
6、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窜至龙陵县**镇**城**店,趁被害人曹某某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摆放在店内电脑桌上面的100元现金盗走。
7、2019年8月5日21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窜至龙陵县**镇**烧烤店,趁被害人彭某某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摆放在烧烤店内门后面蓝色挎包内的黑色钱包盗走,然后将钱包内的100元现金盗走,并将钱包丢弃在**楼脚。被告人曹某某后于2019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构成累犯,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次页无正文)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