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资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曹某某雇佣一辆吊车、三辆三轮车将被害人庞某某放在马盖图沙场的三台洗沙设备秘密窃取,随后将被盗物品按废铁向他人出售,获得赃款4500元,随即花了1000元购买毒品进行吸食,剩余钱款被被告人陆续花费。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格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
(2)乌兰察布市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3)谅解书;
(4)抓获经过;
(5)人员基本信息表;
2.证人张某某、程某某、杨某某、武某某、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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