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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大同区**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7月14日两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驾驶自己白色丰田吉普车(车牌号黑E****3)到大同区太阳升镇委什吐村西南山屯附近的采油七厂三矿葡160-74井、葡161-X72井开井盗窃原油36袋,存放在附近的玉米地边,7月15日晚10点左右,被告人驾驶车辆去肇源卖油时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公局抓获,作案车辆及被盗原油当场扣押,被盗原油已返还采油七厂三矿,被盗原油价值5,119.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用于盗窃的车辆、原油及照片;

2.​ 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搜查证、扣押文书、价格证明等;

3.​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6.​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情节,系坦白。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广文

检察官助理:吴  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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