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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镇**村**组,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服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火锅店装修现场,趁装修工人不备之机,将店内的一捆BV2.5平、100米红色电线盗走,后变卖。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50元。案发后,赃物已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2. 2020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火锅店装修现场,趁装修工人不备之机,将店内的一捆BV4平、100米黄绿色电线盗走,后变卖。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390元。案发后,赃物已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3. 2020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美甲店装修现场,趁装修工人不备之机,将店内的一捆BV2.5平、100米红色电线盗走,后变卖。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50元。案发后,赃物已起回,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共实施盗窃犯罪三起,价值人民币890元。

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万达广场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 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结论: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1年1月11日

附:1. 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处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商服楼**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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