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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202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至庐江县**镇**会所三楼一房间,由女技师吴某某为其提供按摩服务,按摩结束后,曹某某趁吴某某离开房间,将吴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块浪琴牌手表和一枚钻石戒指盗走。次日,被告人曹某某担心事迹败露,便主动将盗窃的手表和钻石戒指退还吴某某,吴某某当场报警。经鉴定:被盗钻石戒指为莫桑石仿钻戒指,价值人民币2500元,被盗浪琴牌手表系假表,价值人民币400元。

    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经传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吴某某对曹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POS签购单、谅解书;2.证人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笔录;6.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胜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515659****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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