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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Z3666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6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群众,**,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04年9月2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0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路**宾馆**侧人行道位置,被告人曹某某以顺手牵羊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某两轮电动车(小牛牌、灰色、2019年8月购置,被盗时车钥匙未拔出)盗走,被害人杨某某通过该车定位系统于当晚将车寻回并骑走。经淮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轮电动车认定价格为5281元。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曹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件证据材料贰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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