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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17时许,在东明县**广场**号楼赵某某的“**女装”店内,趁人不备,窃取XXXL号蓝色连衣裙一件;同月29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曹某某在该店内,采取同样方法再次窃取XXXXXL号蓝连衣裙一件。两件连衣裙价值共计人民币960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

2.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3日12时许,在东明县**路“**小铺”门市前,窃取黄某某黑灰色冠羽牌两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9元。案发后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8月3时20分许,在东明县**广场王某某的“**”门市内,趁人不备将一件黑色“诗桦”牌短裙放入自己包内,离开之前被当场抓获,未能得逞。短裙价值人民币50元。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一年内盗窃四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0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进货清单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东明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结论书;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5.证人高某某、王某甲等人证言;6.被害人赵某某、黄某某、王某乙陈述;7.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刚林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河南省兰考县**镇**村**组其家中。

2.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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