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曹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62********,汉族,文盲,户籍地诸城市**镇**村**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到本市**镇**村“**”理发店内理发时,将去理发店理发的孙某某放在茶几上的手提包拿走,先放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座椅下,理发完后骑车回家。次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曹某某住处搜查并扣押手提包及现金人民币2053.5元,身份证、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一宗,以上物品现均已发还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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