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伙同比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万柏林区**南路**商贸城门口,趁被害人吕某某进门之机,盗窃其上衣右口袋内的白色苹果X手机一部,后曹某某将涉案手机扔于**南路东侧的**两元店内,被盗手机已追回。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万价证认字2019第110号)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院印)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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