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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91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楼****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湖**清洁公司办公室对出位置,将被害人申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捷佳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35元)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元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广场**酒吧电梯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色山地自行车(无法核价)盗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元用于日常消费。

2020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园**号岗亭,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傅某某放置在该岗亭灭火器上充电的一台蓝色华为畅享9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盗走。

2020年9月23日16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曹某某,在其身上搜获傅某某被盗的蓝色华为畅享9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婉瑶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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