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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曹某某(又名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6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8年6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2020年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盗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车内的现金5000多元,该车停放在薛城区**路**宾馆”门口停车场处。

诈骗罪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曹某某在微信朋友圈虚构销售口罩的信息,骗取被害人满某某的信任,被害人满某某向其支付购买口罩定金5000元,后被告人曹某某将口罩定金5000元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满某某陈述,证人卜某某、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珠鹏

吴瑞雪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联系方式:1586321****)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诉讼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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