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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1022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现住址邢台市南和区**大街与**市场交叉口,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到邢台市南和区**小区,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杨某某家中,将衣柜里面一个古尊牌手表和192元现金偷走。经评估被盗的古尊手表价值人民币1410元。

2、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到邢台市南和区**小区,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室胡某某家中,进入卧室将衣柜里面380元现金拿走。

以上被盗物品和现金总价值人民币19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传唤证、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2.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南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通知书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璐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南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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