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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8********,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街道办事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3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孩子停放在武陟县实验中学北门的“富士达”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的“富士达牌”自行车价值685元。

2.2020年7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武陟县木城镇菜园街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菜园街胡同内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819元。

案发后,被盗自行车与电动车被扣押并发还二被害人。

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闫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武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学军

赵成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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