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镇,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建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某趁本县花坪镇窑场村六组村民马开艮家无人之机,用手工锯锯断木质窗户栏杆,随后翻窗进入室内,盗走油锯一把、酒一壶、平板电脑一台。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某、马某乙的证言;3.建价认定字[2020]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视频光碟;6.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华清
检察官助理:崔志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建始县**镇**村**组**号。电话;1327755****(保证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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